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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勒令整改!清城区这些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被曝光

    信息发布者:qy13653013824
    2023-12-05 10:36:17   转载

    照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市安委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的工作部署,为有效推动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落细,切实增强企业安全意识,筑牢安全防线,近日,清城区公布多起区有关部门办理的涉及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典型案例一


    清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清远市清城区某娱乐城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排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三项隐患问题:1.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2.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设置卷帘门;3.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反映出该公司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自查自纠阶段,重大隐患排查不到位,自查自纠流于形式。清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前完成闭环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结合《广东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和《广东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编号01-3),给予该公司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陆佰元整(¥ 9600元)的行政处罚。




    另外,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 35181-2017)第5.3.3.a、7.3.6、7.3.9、7.5之规定,采取综合判定的方法,综合判定清远市清城区某娱乐城有限公司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提请区政府挂牌督办。目前,清城区人民政府已对该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施挂牌督办整改。




    典型案例二


    清城区住建局执法人员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发现,由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产业园项目,在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局部开裂,存在坍塌风险,按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反映施工单位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不到位,检查流于形式。执法人员当场对该项目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局部停工,限期完成整改。经清城区住建局复查,该项重大事故隐患已完成整改。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该施工单位未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作出对该企业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该施工单位未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项目经理负连带责任,作出对项目经理处罚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


    根据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相关文件要求,清城区水利局持续督促辖区企业全面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工作,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带头”。其中,清城区某水闸管理单位经过全面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先后发现两项重大事故隐患,并将相关自查情况报送至清城区水利局,报送材料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带队对《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进行逐项排查,发现两宗水闸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均为某处闸门无法正常启闭。




    发现问题后企业(管理单位)已立即对相关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经核查无误后,清城区水利局将相关重大事故隐患录入至广东省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目前,以上两项重大事故隐患均已完成整改。




    典型案例四


    清城区交通运输局对清远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反映出该公司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自查自纠阶段,重大隐患排查不到位,自查自纠流于形式。清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



    清城区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结合《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八条的裁量标准依据,对该企业作出处罚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结合《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八条,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五


    10月24日,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会同洲心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安全检查,发现清远市某餐饮店在商铺内设置有一个简易瓶组间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并使用瓶组间里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进行经营餐饮服务,但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存在重大隐患。反映该餐饮店对燃气安全意识不够,安全检查不到位,检查流于形式。该餐饮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六


    根据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相关文件要求,清城区源潭镇着力督促辖区企业全面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工作,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带头”。其中,源潭镇某家具有限公司经过全面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于7月10日将相关自查情况报送至清城区源潭镇应急办,报送材料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带队对《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项目进行逐项排查,发现2个重大事故隐患,分别为:1.A车间属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休息室;2.E车间一台除尘器未设置泄爆装置。经核查无误后,清城区源潭镇应急办将2个重大事故隐患录入至广东省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该公司在发现问题隐患后立即撤走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置的员工休息室,并对除尘器安装泄爆装置。目前,清城区源潭镇应急办对相关隐患情况进行复查,两项重大事故隐患已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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